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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統計調查制度

發布時間:2022-4-8

工程勘察設計統計調查制度

本調查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目錄
一、總說明 4
二、報表目錄 5
三、調查表式 6
(一)勘察設計企業基本情況 6
(二)勘察設計企業人員情況 7
(三)勘察設計企業業務情況 8
(四)勘察設計企業科技活動情況 10
(五)勘察設計企業財務狀況 11
四、主要指標解釋 13
五、附錄 23
(一)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 23
(二)資質證書類別與代碼 26
(三)企業隸屬關系與代碼 27
(四)向國家統計局報送和向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28
 
一、總說明
(一)調查目的。為了解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基本情況,為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工程勘察設計統計調查制度》。
(二)調查范圍。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以下簡稱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準確地填報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
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報表,以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法人為單位進行填報。企業集團(母公司)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僅填報集團本部數據,不匯總各子公司數據。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子公司數據由子公司自行填報。
(三)主要內容。本調查制度主要調查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基本情況、人員情況、業務情況、科技活動情況、財務狀況。
(四)調查方法。本調查制度屬于全面調查。
(五)調查頻率及時間。本調查制度為年度統計。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應于次年2月28日前通過網絡系統完成填報和報送。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催報、審核,并以網絡系統將數據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六)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統計調查制度為部門統計,由國家統計局批準,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工作,并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與管理。省級、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工作,并負責督報與數據審核事宜。
(七)質量控制。各勘察設計企業報送的數據,特別是財務數據,必須按企業確定的數據上報。企業應堅持嚴肅認真的態度,不得虛報、瞞報。
(八)統計信息共享情況。本調查制度的部分匯總數據可以同國家統計局共享。信息共享的責任單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勘察設計監管處,責任人為該處負責人。
(九)主要統計指標公布情況。年度統計綜合數據以“全國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公報”形式于次年8月30日前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公布。
(十)本調查制度使用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十一)本調查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二、報表目錄


表號 表名 報告期別 統計范圍 報送單位 報送方式及日期 頁碼
建勘設
1表 勘察設計企業基本情況 年報

 

 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的企業

 

 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報送方式:
網絡系統填報;

報送日期:
勘察設計企業為次年2月28日前;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次年3月31日前。

 6
建勘設
2表 勘察設計企業人員情況     7
建勘設
3表 勘察設計企業業務情況     8
建勘設
4表 勘察設計企業科技活動情況     10
建勘設
5表 勘察設計企業財務狀況     11


三、調查表式

(一)勘察設計企業基本情況

表號:建勘設1表
制定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21〕30號
20年有效期至:2024年4月

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
□□□□□□□□-□
02企業名稱:
03成立時間:
04法定代表人姓名:
05企業類型:□□□【按附錄(一)代碼填報】或□事業單位
06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港、澳、臺或者外國投資者的國家(地區):
07行政區劃代碼:□□□□□□
08郵政編碼:□□□□□□
09詳細地址:
10聯系電話:□□□□-□□□□□□□□
11網址(Internet):
12企業主營業務(選擇其中之一):£1.勘察2.設計3.施工4.監理5.招標代理6.規劃
13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主行業情況:
(1)主行業類別【按附錄(二)代碼填報】:□□□
(2)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編號:□□□□□□□□□
(3)主行業最高資質等級:£1.綜合甲級2.甲級3.乙級4.丙級5.丁級6.不分級
14企業隸屬關系:□□□□□□【按附錄(三)代碼填報】
15國務院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主管部門名稱:
16企業設立分公司數:個

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郵箱:
報出日期:20年月日

(二)勘察設計企業人員情況
表號:建勘設2表
制定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21〕30號
20年有效期至:2024年4月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人 01 
其中:勘察人員 人 02 
設計人員 人 03 
施工人員 人 04 
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萬元 05 
三、期末專業技術人員合計 人 06 
1.按職稱:高級職稱人員 人 07 
中級職稱人員 人 08 
初級職稱人員 人 09 
2.按專業類別:勘察專業技術人員 人 10 
設計專業技術人員 人 11 
其中:建筑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人 12 
結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人 13 
四、期末注冊執業人次合計 人次 14 
1.一級注冊建筑師 人次 15 
2.二級注冊建筑師 人次 16 
3.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人次 17 
4.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 人次 18 
5.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人次 19 
6.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人次 20 
7.注冊電氣工程師 人次 21 
8.注冊化工工程師 人次 22 
9.注冊城鄉規劃師 人次 23 
10.注冊監理工程師 人次 24 
11.注冊造價工程師 人次 25 
12.一級注冊建造師 人次 26 
13.二級注冊建造師 人次 27 
14.其他注冊工程師 人次 28 

審核關系:(1)01≥02+03+04(2)06≥07+08+09,06≥10+11,06≥12+13,06≤01
(3)14=15+16+……+28

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郵箱:
報出日期:20年月日
 
(三)勘察設計企業業務情況
表號:建勘設3表
制定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21〕30號
20年有效期至:2024年4月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工程勘察業務情況 — — —

工程勘察新簽合同額合計 萬元 01 

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新簽合同額 萬元 02 

二、工程設計業務情況 — — —
1.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合計 萬元 03 
其中: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中設計部分 萬元 04 
全過程工程咨詢新簽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 萬元 05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 萬元 06 
市政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 萬元 07 
其中:境外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 萬元 08 
2.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合計 個 09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 個 10 
市政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 個 11 

3.工程設計新簽合同對應投資額 萬元 12 
4.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對應建筑面積 平方米 13 
三、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情況 — — —
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合計 萬元 14 
其中:前期咨詢新簽合同額 萬元 15 
招標代理新簽合同額 萬元 16 
工程監理新簽合同額 萬元 17 

續表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項目管理新簽合同額 萬元 18 
工程造價咨詢新簽合同額 萬元 19 
其中:境外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 萬元 20 
四、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情況 — — 
1.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 萬元 21 
其中: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新簽合同額 萬元 22 
2.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數 個 23 
其中: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新簽合同數 個 24 
五、工程總承包業務情況 — — —
1.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合計 萬元 25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 萬元 26 
市政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 萬元 27 
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新簽合同額 萬元 28 
其中:境外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 萬元 29 
2.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合計 個 30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 個 31 
市政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 個 32 
六、新簽的應用BIM/DF技術的項目數 個 33 
審核關系:(1)02≤01(2)03≥04,03≥05,03≥06+07,03≥08(3)09≥10+11
(4)14≥15+16+17+18+19,14≥20(5)21≥22,23≥24,25≥26+27+28,25≥29
(6)30≥31+32


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郵箱:
報出日期:20年月日
(四)勘察設計企業科技活動情況
表號:建勘設4表
制定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21〕30號
20年有效期至:2024年4月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科技活動費用支出總額 萬元 01 
二、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總額 萬元 02 
三、累計擁有專利 項 03 
其中:新增專利 項 04 
四、累計擁有專有技術 項 05 
其中:新增專有技術 項 06 
五、獲******、省部級獎 項 07 
其中:****** 項 08 
六、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 項 09 
其中:****** 項 10 
七、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設計 冊 11 
其中:****** 冊 12 

審核關系:(1)03≥04(2)05≥06(3)07≥08(4)09≥10(5)11≥12

 

 

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郵箱:
報出日期:20年月日
 
(五)勘察設計企業財務狀況
表號:建勘設5表
制定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批準機關:國家統計局
批準文號:國統制〔2021〕30號
20年有效期至:2024年4月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一、營業收入合計 萬元 01 
1.工程勘察收入 萬元 02 
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收入 萬元 03 
2.工程設計收入 萬元 04 
其中:工程總承包收入中的設計部分 萬元 05 
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包含的設計部分收入 萬元 06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收入 萬元 07 
市政工程設計收入 萬元 08 
其中:境外工程設計收入 萬元 09 
3.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收入 萬元 10 
其中:前期咨詢收入 萬元 11 
招標代理收入 萬元 12 
工程監理收入 萬元 13 
項目管理收入


 萬元 14 
工程造價咨詢收入 萬元 15 
其中:境外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收入 萬元 16 
4.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 萬元 17 
其中: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收入 萬元 18 
5.工程總承包收入 萬元 19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收入 萬元 20 
市政工程總承包收入 萬元 21 
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收入 萬元 22 
其中:境外工程總承包收入 萬元 23 
6.境外營業收入合計 萬元 24 
二、營業外收入合計 萬元 25 
其中:政府補助 萬元 26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填列) 萬元 27 
四、投資收益(損失以“-”填列) 萬元 28 

續表
指標名稱 計量單位 代碼 數量
甲 乙 丙 1
五、營業成本 萬元 29 
六、稅金及附加 萬元 30 
七、銷售費用 萬元 31 
八、管理費用 萬元 32 
其中:差旅費 萬元 33 
九、財務費用 萬元 34 
其中:利息凈支出 萬元 35 
十、資產減值損失 萬元 36 
十一、營業外支出 萬元 37 
十二、營業利潤(損失以“-”號填列) 萬元 38 
十三、利潤總額(損失以“-”號填列) 萬元 39 
其中:所得稅費用 萬元 40 
十四、凈利潤(損失以“-”號填列) 萬元 41 
十五、固定資產原價 萬元 42 
十六、本年折舊 萬元 43 
十七、資產合計 萬元 44 
其中:流動資產 萬元 45 
固定資產 萬元 46 
十八、負債合計 萬元 47 
其中:應付職工薪酬 萬元 48 
十九、所有者權益合計 萬元 49 
二十、本年應交增值稅 萬元 50 

審核關系:(1)01≥02+04+10+19-05(2)03≤02(3)04≥05,04≥06,04≥07+08,04≥09
(4)10≥11+12+13+14+15,10≥16(5)17≥18(6)19≥20+21+22,19≥23
(7)24≥03+09+16+23(8)25≥26(9)34≥35(10)41=39-40(11)44≥45+46(12)49=44-47


企業負責人:統計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
填表人:聯系電話:手機:郵箱:
報出日期:20年月日

四、主要指標解釋
建勘設1表——勘察設計企業基本情況
0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原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一組長度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身份識別的代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尚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按以上證書中的組織機構代碼填寫。
02.企業名稱: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的名
稱填寫,并要求填寫全稱。
03.成立時間: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的成
立時間填寫。
04.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機構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中的法定代表
人填寫。合伙企業按《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中的執行合伙人填寫。
05.企業類型: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的公司類型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中的合伙企業類型填寫,也可以選擇附錄(一)“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中的分類填寫。事業單位選擇“事業單位”選項。
06.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港、澳、臺或者外國投資者的國家(地區):上一項企業類型選擇“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需填寫港、澳、臺或者外國投資者的國家(地區)。
07.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進行填寫。
08.郵政編碼:指企業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09.詳細地址:指企業或企業總部的詳細地址。
10.聯系電話:可以填寫企業負責統計工作部門的電話或者企業對外聯系部門的電話(區號+電話號碼)。需注意及時更新,保證準確有效。
11.網址(Internet):指企業在Internet上建立網站的域名。
12.企業主營業務(選擇其中之一):需選擇企業主營業務中最主要的一項填寫,不能同時選擇2項及以上。如某企業具有設計資質,業務涵蓋設計、監理、施工等,但主要的的業務為施工,則選擇施工。
13.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和主行業情況:
(1)主行業類別:按照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上注明的行業或專項類別,并查詢【附錄(二)資質證書類別與代碼】選擇對應代碼填寫。企業具有2項及以上勘察設計資質或為工程設計綜合甲級的,選擇勘察設計業務占比****的行業類別填寫;具有工程勘察綜合甲級的,選擇200(工程勘察綜合類)。
(2)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編號:按企業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上的編號填寫。企業具有2項及以上勘察設計資質的,按照前一項中選擇的“主行業類別”對應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編號填寫。企業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的,填寫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證書的編號。
(3)主行業最高資質等級:按企業選擇的“主行業類別”對應資質的最高等級填寫。工程勘察勞務類資質選填“不分級”。如某企業具有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業務覆蓋市政、公路、民航等行業,其中業務量占比****的為市政業務,則第12項中主行業類別填寫317(市政),主行業最高資質等級填寫綜合甲級。
14.企業隸屬關系:按法人企業的隸屬關系,選擇【附錄(三)企業隸屬關系與代碼】中的對應代碼填寫。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是指直接隸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企業和其下屬企業。
15.國務院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主管部門名稱:上一項企業隸屬關系選擇“國務院有關部門隸屬企業(暫未脫鉤)”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的,需填寫主管部門的名稱。
16.企業設立分公司數:指企業分布于全國各地或世界各地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數量。
建勘設2表——勘察設計企業人員情況
01.從業人員期末人數:指報告期末在企業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正式聘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離退休返聘人員等。不包括離開本企業仍保留勞動關系的人員。【01≥02+03+04】
02.勘察人員:指報告期末在企業主要從事勘察工作人員的總數。
03.設計人員:指報告期末在企業主要從事設計工作人員的總數。
04.施工人員:指報告期末在企業主要從事施工工作人員的總數。
第02~04三項人員需按從事的主要業務進行唯一性歸類,不應重復統計。
05.從業人員工資總額:指報告期內企業為獲得全體從業人員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該項指標是時期指標,不是時點指標。
06.期末專業技術人員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聘用人員中涵蓋所有業務種類的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總數。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持有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評定或聘任了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雖無注冊執業證書且未評定或聘任專業技術職稱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06≥07+08+09,06≥10+11,06≥12+13,06≤01】
07.高級職稱人員:指“期末專業技術人員”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聘任了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的數量。
08.中級職稱人員:指“期末專業技術人員”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聘任了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的數量。不包括已取得高級職稱的人員。
09.初級職稱人員:指“期末專業技術人員”中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聘任了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的數量。不包括已取得中級、高級職稱的人員。
10.期末勘察專業技術人員:指報告期末企業聘用人員中從事勘察相關工作的全部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持有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評定或聘任了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雖無注冊執業證書且未評定或聘任專業技術職稱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合計。
11.期末設計專業技術人員:指報告期末企業聘用人員中從事設計相關工作的全部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持有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評定或聘任了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以及雖無注冊執業證書且未評定或聘任專業技術職稱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合計。
12.建筑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指報告期末企業聘用人員中從事建筑專業設計的技術人員。
13.結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指報告期末企業聘用人員中從事結構專業設計的技術人員。
14.期末注冊執業人次合計:指報告期末專業技術人員中持有注冊執業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各類注冊執業人次合計。一人持有2種及以上證書的,按證書數量計算人次。【14=15+16+……+28】
15.一級注冊建筑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一級注冊建筑師。
16.二級注冊建筑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二級注冊建筑師。
17.一級注冊結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一級注冊結構師。
18.二級注冊結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二級注冊結構師。
19.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20.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
21.注冊電氣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電氣工程師(發輸變電、供配電)。
22.注冊化工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化工工程師。
23.注冊城鄉規劃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城鄉規劃師。
24.注冊監理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25.注冊造價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注冊造價工程師。
26.一級注冊建造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一級注冊建造師。
27.二級注冊建造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證書,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二級注冊建造師。
28.其他注冊工程師:指報告期末企業從業人員中持有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建勘設3表——勘察設計企業業務情況
01.工程勘察新簽合同額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勘察合同額合計。不包括巖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部分。
02.境外工程勘察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境外工程勘察合同額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合同額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不包括巖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部分【02≤01】
03.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設計合同額合計。包括報告期內新簽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沒有對設計合同額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03≥04,03≥05,03≥06+07,03≥08】
04.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指報告期內新簽定工程總承包合同中設計部分的合同額。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對設計合同額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
05.全過程工程咨詢新簽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指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中所包含的設計部分的合同額。如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未對設計合同額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
06.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設計合同額的合計。包括報告期內新簽的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沒有對設計合同額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不包括單獨的建筑裝飾、建筑智能化系統、建筑幕墻、輕型鋼結構、消防設施等專項設計新簽合同額。
07.市政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市政工程設計合同額的合計。包括報告期內新簽的市政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額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中沒有對設計合同額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
08.境外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境外工程設計合同額的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合同額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09.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設計合同總數。僅包括新簽定的純設計合同,不包括新簽定的含設計內容的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數。【09≥10+11】
10.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總數。僅包括新簽定的純設計合同數,不包括新簽定的含設計內容的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數。不包括單獨的建筑裝飾、建筑智能化系統、建筑幕墻、輕型鋼結構、消防設施等專項設計新簽合同數。
11.市政工程設計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市政工程設計合同總數。僅包括新簽定的純設計合同數,不包括新簽定的含設計內容的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合同數。
12.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對應投資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設計合同項目對應的投資額的合計。
13.工程設計新簽合同額對應建筑面積:指報告期內新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項目中房屋建筑和工業廠房(有屋蓋和維護結構)的各層平面面積總數的合計。需特別注意,風景園林、公路、鐵路、港口碼頭、水庫、大壩、礦井、露天石油化工生產裝置等建設項目均不計算建筑面積。
14.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除工程勘察和設計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合同額的合計。其他工程咨詢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工程造價咨詢等。【14≥15+16+17+18+19,14≥20】
15.前期咨詢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前期咨詢合同額的合計。前期咨詢包括: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評估等服務。
16.招標代理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招標代理合同額的合計。
17.工程監理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監理合同額的合計。
18.項目管理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項目管理合同額的合計。
19.工程造價咨詢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額的合計。
20.境外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建設項目所在地在境外(除勘察、設計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合同額的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合同額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21.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訂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合同額合計。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為滿足建設單位一體化服務需求,增強工程建設過程的協同性,建設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供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所涵蓋的咨詢服務內容涵蓋多個階段或服務內容包含了同一個階段多項工程咨詢服務內容的業務。
22.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訂的建筑師負責制新簽業務的合同額合計,建筑師負責制,是指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產品和服務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工作模式。【21≥22】
23.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訂的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合同總數。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為滿足建設單位一體化服務需求,增強工程建設過程的協同性,建設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供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所涵蓋的咨詢服務內容涵蓋多個階段或服務內容包含了同一個階段多項工程咨詢服務內容的業務。
24.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訂的建筑師負責制業務的合同總數。建筑師負責制,是指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產品和服務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工作模式。【23≥24】
25.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各類工程總承包合同額的合計。包括: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和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業務。【25≥26+27+28,25≥29】
26.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房屋建筑類工程總承包合同額合計。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新簽合同額。
27.市政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市政類工程總承包合同額的合計。
28.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業務合同額的合計。
29.境外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額: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境外各類工程總承包業務合同額的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合同額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30.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各類工程總承包合同總數。包括: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和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業務。【30≥31+32】
31.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房屋建筑類工程總承包合同總數。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新簽合同額。
32.市政工程總承包新簽合同數:指報告期內新簽定的市政類工程總承包合同總數。
33.新簽的應用BIM/DF技術的項目數合計:指報告期內新簽合同中在設計環節應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或DF(數字化工廠)技術的項目總數。該統計項針對本表中包括的所有業務類型的項目,但不包括僅在施工環節應用了BIM/DF技術的項目。
建勘設4表——勘察設計企業科技活動情況
01.科技活動費用支出總額:指報告期內企業為技術進步投入的所有費用合計。包括科技成果開發,編制標準規范手冊,業務技術培訓,購置科技活動的設備及計算機軟件等。
02.科技成果轉讓收入總額:指報告期內企業轉讓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務的收入合計。包括提供專利、專有技術和科技咨詢服務的收入,以及通過科技成果轉讓、合營、利潤分成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03.累計擁有專利:指報告期末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專利項目總數。【03≥04】
04.新增專利:指報告期內企業新獲得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專利項目數。
05.累計擁有專有技術:指報告期末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專有技術項目總數。【05≥06】
06.新增專有技術:指報告期內企業新獲得的,且在有效期內的專有技術項目數。
07.累計獲得******、省部級獎:指企業累計獲得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和省部級獎項總數。【07≥08】
08.******:指企業累計獲得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獎項數。
09.累計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指企業累計參加編制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正式批準頒布的項目總數,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均可填報。【09≥10】
10.******:指企業累計參加編制的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正式批準頒布的項目數,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均可填報。
11.累計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設計:指企業累計參加編制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設計圖集正式批準頒布的項目總數,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均可填報。【11≥12】
12.******:指企業累計參加編制國家和行業標準設計圖集正式批準頒布的項目數,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均可填報。
建勘設5表——勘察設計企業財務狀況
01.營業收入合計:指報告期內企業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所實現的收入總額合計。【01≥02+04+10+19-05】。
02.工程勘察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勘察業務收入合計。不含巖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收入。
03.境外工程勘察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境外工程勘察業務收入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收入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03≤02】
04.工程設計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設計收入合計。包括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沒有對設計業務收入單獨羅列,應根據該統計項目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后,計算設計部分的收入。【04≥05,04≥06,04≥07+08,04≥09】
05.工程總承包收入中的設計部分: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總承包收入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業務收入中沒有對設計業務收入單獨羅列,應根據該統計項目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后,計算設計部分的收入。
06.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包含的設計部分收入:指報告期內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營業收入中的設計部分。如全過程工程咨詢收入中未對設計收入單獨羅列,應根據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后,計算設計部分的收入。
07.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收入的合計。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沒有對設計業務收入單獨羅列,應根據該統計項目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后,計算設計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單獨的建筑裝飾、建筑智能化系統、建筑幕墻、輕型鋼結構、消防設施等專項設計收入。
08.市政工程設計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市政工程設計收入的合計。包括市政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的設計部分。如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中沒有對設計業務收入單獨羅列,應根據該統計項目報價組成或者本公司取費方法予以拆解后,計算設計部分的收入。
09.境外工程設計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境外工程設計收入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收入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10.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除勘察、設計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收入合計。其他工程咨詢業務包括且不限于: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10≥11+12+13+14+15,10≥16】
11.前期咨詢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前期咨詢業務收入合計。前期咨詢業務包括: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評估等。
12.招標代理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招標代理業務收入合計。
13.工程監理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監理業務收入合計。
14.項目管理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項目管理業務收入合計。
15.工程造價咨詢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收入合計。
16.境外其他工程咨詢務業務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境外其他工程咨詢業務收入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收入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17.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收入:指報告期內全過程工程咨詢業務的營業收入。全過程工程咨詢,是指為滿足建設單位一體化服務需求,增強工程建設過程的協同性,建設單位委托咨詢單位提供前期咨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所涵蓋的咨詢服務內容涵蓋多個階段或服務內容包含了同一個階段多項工程咨詢服務內容的業務。
18.建筑師負責制業務收入:指報告期內建筑師負責制業務的營業收入。建筑師負責制,是指以擔任民用建筑工程項目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的注冊建筑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依托所在的設計企業為實施主體,依據合同約定,對民用建筑工程全過程或部分階段提供全壽命周期設計咨詢管理服務,最終將符合建設單位要求的建筑產品和服務交付給建設單位的一種工作模式。【17≥18】
19.工程總承包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各類工程總承包業務收入合計。包括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設計-施工總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總承包業務和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業務。【19≥20+21+22,19≥23】
20.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房屋建筑類工程總承包收入合計。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收入。
21.市政工程總承包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市政類工程總承包收入合計。
22.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設施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等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業務收入合計。
23.境外工程總承包收入: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境外各類工程總承包業務收入合計。境外各類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各類工程。其收入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
24.境外營業收入合計:指報告期內企業實現的境外營業收入合計。境外工程包括建設地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工程。其收入按填報期國家公布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填列。【24≥03+09+16+23】
25.營業外收入合計:指報告期內企業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的各項純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營業外收入”中不含“補貼收入”。【25≥26】
26.政府補助: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財政貼息、研究開發補貼、政策性補貼等,不包括政府作為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項下的“政府補助”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27.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號填列):指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業務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或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科目的余額填報。余額在貸方,則為凈收益;余額在借方,則為凈損失,以“-”號記。
28.投資收益(損失以“-”號填列):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反映企業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根據會計“利潤表”中“投資收益”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如為投資損失以“-”號記。
29.營業成本:指企業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所發生的成本總額。包括企業在報告期內從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發生的各種耗費。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成本”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30.稅金及附加:指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稅金及附加”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
31.銷售費用:指企業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廣告費等費用和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根據會計“利潤表”中“銷售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32.管理費用: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管理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33.差旅費: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差旅費,包括市內公出的交通費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費。根據“管理費用明細賬”中“管理費用—差旅費”的期末借方余額分析填報。
34.財務費用:指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財務費用”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填報。
35.利息凈支出:指企業短期借款利息、長期借款利息、應付票據利息、票據貼現利息、應付債券利息、長期應付引進國外設備款利息等利息支出減去銀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凈額。該指標應填報企業會計報表上的利息凈支出。根據會計“財務費用明細賬”中“利息支出”項目填報。
36.資產減值損失: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會計“利潤表”中“資產減值損失”項目填報。
37.營業外支出:指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外支出”項目填報。
38.營業利潤(損失以“-”號填列):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利潤,即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再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投資收益。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可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利潤”項目的本期金額數直接填報;未執行2006《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由于其“營業利潤”中沒有包括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投資收益,所以需根據會計“利潤表”中“營業利潤”項目的本期金額數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投資收益后填報。
39.利潤總額(損失以“-”號填列):指報告期企業獲得的利潤總額合計,根據會計“利潤表”中“利潤總額”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
40.所得稅費用:指報告期企業應交所得稅合計,按會計“利潤表”中的“所得稅”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
41.凈利潤(損失以“-”號填列):指報告期企業獲得的凈利潤合計,按會計“利潤表”中的“凈利潤”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41=39-40】
42.固定資產原價:指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企業在購置、自行建造、安裝、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某項固定資產時所支出的全部支出總額。根據會計“資產負債表”中“固定資產原價”項目的期末數填列。
43.本年折舊:指企業在報告期內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合計數。根據會計“財務狀況變動表”中“固定資產折舊”項的數值填列。若企業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制度》,根據會計核算中《資產減值準備、投資及固定資產情況表》內“當年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總額”項本年增加數填報。
44.資產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擁有資產合計,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44≥45+46】
45.流動資產:指報告期末企業擁有流動資產合計,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流動資產合計”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
46.固定資產:指報告期末企業擁有固定資產合計,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合計”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
47.負債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負債合計,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合計”項填報。
48.應付職工薪酬:指企業報告期末應付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項填報。
49.所有者權益合計:指報告期末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合計”項目的本期金額填報。【49=44-47】
50.本年應交增值稅:指企業按稅法規定,從事貨物銷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增加貨物價值的活動本期應交納的稅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稅額。根據會計相關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按下述公式計算填報: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交納稅額-減免稅款+出口退稅。

五、附錄
(一)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
代碼 企業登記注冊類型
100 內資企業
110 國有企業
120 集體企業
130 股份合作企業
140 聯營企業
141 國有聯營企業
142 集體聯營企業
143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149 其他聯營企業
150 有限責任公司
151 國有獨資公司
159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營企業
171 私營獨資企業
172 私營合伙企業
173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174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業
200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210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220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230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240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90 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300 外商投資企業
310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320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30 外資企業
340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90 其他外商投資企業

說明:
(1)國有企業: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指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指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國有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國有。
集體聯營企業:指所有聯營單位均為集體。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指聯營單位既有國有也有集體。
其他聯營企業:指上述三種聯營企業之外的其他聯營形式的企業。
(5)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7)私營企業: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企業:指上述第(1)條至第(7)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0)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參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港、澳、臺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
(16)外資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商務部批準設立,并且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依照《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等。
 
(二)資質證書類別與代碼
代碼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類別
 1工程勘察
200 綜合類
211 巖土工程
212 工程測量
213 水文地質勘察
220 勞務類
230 海洋工程勘察
 2工程設計
 2.1工程設計綜合
 2.2行業與專業工程設計
301 煤炭
302 化工石化醫藥
303 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
304 電力
305 冶金
306 軍工
307 機械
308 商物糧
309 核工業
310 電子通信廣電
311 輕紡
312 建材
313 鐵道
314 公路
315 水運
316 民航
317 市政
318 海洋
319 水利
320 農林
321 建筑
331 建筑設計事務所
332 結構設計事務所
333 機電設計事務所
 2.3專項工程設計
351 建筑裝飾工程設計
352 環境工程設計
353 消防設施工程設計
354 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
355 建筑幕墻工程設計
356 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
357 照明工程設計
358 風景園林工程設計
 
(三)企業隸屬關系與代碼
代碼 企業隸屬關系
 一、地方
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內蒙古自治區
210000 遼寧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龍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蘇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東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廣東省
450000 廣西壯族自治區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慶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貴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區
610000 陜西省
620000 甘肅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寧夏回族自治區
65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66000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
 二、中央
910000 國務院有關部門隸屬企業(暫未脫鉤)
920000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隸屬企業
930000 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隸屬單位
 
(四)向國家統計局報送和向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1.向國家統計局報送的統計資料清單
匯總的全國勘察設計企業個數,勘察設計企業年末從業人數、高級職稱人數、中級職稱人數、初級職稱人數,勘察設計企業營業收入。
2.向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匯總的全國勘察設計企業個數,勘察設計企業年末從業人數、高級職稱人數、中級職稱人數、初級職稱人數,勘察設計企業營業收入。

189-122-0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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