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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職稱【2021】5號--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發布時間:2022-5-17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

蘇職稱【2021】5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請及時告知省職稱辦。

原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蘇職稱〔2010〕9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積極推進我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著力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不斷加大對參與國際競爭、“一帶一路”、新興領域、基層一線等專業技術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建設工程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科技管理、技術咨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設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個專業。

工程設計專業包括建筑設計、結構設計、電氣設計、給水排水設計、暖通空調設計、園林綠化設計、城市燃氣設計、裝飾設計、市政路橋設計、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測量、防護設計、BIM設計等技術崗位。

工程施工專業包括建筑施工、裝飾施工、給水排水施工、建筑電氣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與空調施工、市政路橋施工、城市燃氣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工程監理、機電設備安裝等技術崗位。

科技管理專業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檢測、工程造價、施工圖審查、建筑材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技術開發、信息技術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建設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工程師(建筑師)、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建筑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建筑)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建筑)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建筑)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建筑)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與完成縣(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2.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1項以上。

3.參與完成建設工程項目1項以上。

4.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或在處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

5.參與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6.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

7.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業技術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建筑)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建筑)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建筑)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建筑)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建筑)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建筑)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省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省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第十一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與完成1項以上縣(局)級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2.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標準、規范、規程,并已頒布實施。

3.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

4.參與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5.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級工法,并已頒布實施。

6.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較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已實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8.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應用推廣,促進或推動本地區建設行業社會經濟發展,被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及第三方好評。

9.參與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并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10.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縣(局)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3.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建筑)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建筑)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建筑)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位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建筑)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二)所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國家有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須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十四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從事工程設計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建筑)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10條中2條及11~13條中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5項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設計專業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5.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3項以上市(廳)級建設工程領域的綠色建筑、綠色施工、裝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系統等項目,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證明、應用單位證明,以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7.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并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團體)認可。

8.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9.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0.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中,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11.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12.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3.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二)從事工程施工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12條中2條及13~16條中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4項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施工專業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通過驗收的國家級新技術示范工程或2項以上通過驗收的省級新技術示范工程,其技術水平經鑒定達到國內先進以上。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省級工法(排名前5),并已頒布實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7.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8.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3項以上市(廳)級建設工程領域的綠色建筑、綠色施工、裝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技術等項目,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證明、應用單位證明,以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9.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團體)認可。

10.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2.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中,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13.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14.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5.在施工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工程實踐撰寫1篇以上技術總結或論文,并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或學術刊物上交流發表。

16.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三)從事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15條中2條及16~18條中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工程,或1項大型工程和2項中型工程,或4項以上中型工程的工程管理、質量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工程檢測、招標投標、技術開發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以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全過程的證明材料)。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通過驗收的國家級新技術示范工程或2項以上通過驗收的省級新技術示范工程,其技術水平經鑒定達到國內先進以上。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省級工法(排名前5)并已頒布實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7.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

8.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3項以上市(廳)級建設工程領域的綠色建筑、綠色施工、裝配式建筑、智能建筑、信息技術等項目,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證明、應用單位證明,以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9.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團體)認可。

10.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廣,促進或推動本省建設行業社會經濟發展,被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及第三方好評。

1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4.在企業中從事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工程檢測、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并獲得省(部)級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獎2項以上(須提供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全過程的證明材料)。

15.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中,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1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1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建筑)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建筑)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能在本專業技術工作中運用;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二)所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國家有執業資格準入要求的,須取得相應最高級別執業資格。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從事工程設計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建筑)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6條、7~9條、10~11條中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專業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作為項目負責人,研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且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或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專利證書、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等材料)。

7.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8.省(部)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9.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優秀專利發明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0.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1.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二)從事工程施工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7條、8~10條、11~12條中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3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專業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主持完成國家級工法(排名前2)1項以上或省級工法(排名前2)3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5.作為項目負責人,研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且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或者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專利證書和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8.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9.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省級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0.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優秀專利發明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2.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三)從事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7條中3條及12~13條中1條,或同時具備1~7條、8~11條、12~13條中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2項以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造價、工程檢測、技術開發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全過程的證明材料)。

3.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4.主持完成國家級工法(排名前2)1項以上或省級工法(排名前2)3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

5.作為項目負責人,研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且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及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或者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須提供專利證書和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

8.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9.省(部)級優秀設計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0.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省級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優秀專利發明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2.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3.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建設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建設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一式3份。(簡稱“申報表”,下同)

2.“江蘇省申報xx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

3.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4.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5.對照“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6.對照“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錄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7.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9.對照“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應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論文、業績成果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工程設計項目:一般應提交項目合同,人員備案表、圖紙、圖簽,以及反映項目規模大小的說明材料等有關證明材料。

工程施工項目:一般應提交項目的中標通知、合同、人員備案表、竣工驗收表及項目建設過程中能反映本人參與全過程施工管理的主要時間節點的證明材料(如施工組織實施方案、會議紀要,分部驗收等)。

工程管理項目:一般應提交本人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承擔的主要專業技術工作證明材料和第三方證明材料。

科研課題:一般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等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5.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對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10.實例材料:指將本人在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結合工程項目實際,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總結或項目報告。實例材料要求有個人觀點、問題剖析、解決方案及實施效果。

11.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12.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3.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指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的一種獎勵,一般由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

14.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獎。國家級獎有國家優秀工程設計獎;省(部)級獎有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獎、江蘇省優秀工程設計獎等;市(廳)級獎有江蘇省城鄉建設系統優秀勘察設計獎、市優秀工程設計獎等。

15.優質工程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質工程獎。國家級獎有國家優質工程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省(部)級獎有揚子杯、長城杯、白玉蘭杯等;市(廳)級獎有金陵杯、姑蘇杯、瓊花杯等;縣(局)級獎范圍由設區市建設工程職稱評審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6.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7.設計、施工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要設計人、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等。

18.國家級新技術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指驗收意見認為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以上的工程,取前5名;驗收意見認為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工程,取前3名。

19.項目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20.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21.經濟效益:指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22.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效益。

23.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教材、手冊、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4.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5.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26.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建設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指學校畢業后,參加本專業技術工作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應提交相應專題證明材料。

7.本條件所指專業技術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外國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有關工程項目規模等級分類標準,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建市〔2007〕86號文執行。

11.本條件中相應層級建筑師是指從事建筑設計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他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申報相應層級工程師職稱。

四、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論文發表時間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撰寫。

2.專業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5.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授權發明專利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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