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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提高會計隊伍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業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必須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統籌規劃,強化服務,注重質量,培養一批具有熟練會計操作技能,能夠準確、客觀地記賬、算賬、報賬的初級會計人才;培養一批具有綜合分析能力,能夠參與管理和決策的中級會計人才;培養一批專業精深、熟悉國際慣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綜合分析和決策能力強的高級會計管理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并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寧部省屬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管理,其他單位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屬地財政部門管理。依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江蘇省財政廳會同人社廳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監督、檢查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八條 江蘇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總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等職能,包括:
(一)依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工作重點,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確定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和權限;
(三)組織開發或確定適合全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網絡平臺;
(四)組織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第九條 各市、縣(市)財政局、人社局共同負責所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工作實施,包括:
(一)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的繼續教育具體實施措施,組織開展本地區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二)財政部門做好本地區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審核、確認、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
(三)財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細則,對符合條件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管理;
(四)管理、指導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引導和督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市場規范運作;
(五)協助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做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本地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參加繼續教育。
單位自行組織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應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提交具體方案。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支持并組織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省財政廳根據公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會同省人社廳對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省財政廳確定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網絡培訓;      
(二)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人社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業務人才培訓、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三)參加經財政部門同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考試;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
(三)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四)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五)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六)財政部門、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積極推廣網絡教育等方式,提高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勵會計專業高級職稱人員積極參加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和學術活動,參與會計類課題研究、論文著作。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規定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3學分;
(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其他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五)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第十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折算90學分;
(八)擔任會計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評審執行評委,折算90學分;
(九)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高端論壇、研討以及其他會計類活動,可根據活動內容和質量,按照活動規定,每次折算30—90學分。
第十九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直接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內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也可在畢業后持畢業證書以及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后的學習年度內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性辦理幾個年度繼續教育登記事項;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體系。
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網絡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方式,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應當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管理:
(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并將相關培訓方案提交當地財政部門;
2.、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4.、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5.、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省統一招標:
1.、由省財政廳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方式,定期確定符合條件的優質網絡培訓機構;
2.、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在省確定的入圍名單中根據本地實際選擇網絡培訓機構;
3.、省財政廳負責定期公布經確定的網絡培訓機構名單并與之簽定準入合同,各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選擇一家(含)以上的網絡培訓機構進行合作,開展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對網絡培訓機構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四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證明,經所屬財政部門審核認可后,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八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
第二十九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15年6月2日印發的《江蘇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蘇財規[2015]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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